地方標準-浙江 推薦性 現行
標準號:DB33/T 929-2014
發布日期:2014-07-08
實施日期:2014-08-08
中國標準分類號:B39
國際標準分類號:65.020.20
主管部門: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行業分類:農、林、牧、漁業
備案號:44396-2015
備案公告:2015年第2號
前言
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浙江省農業廳提出。
本標準由浙江省種植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浙江省種植業管理局、浙江省農業科學院園藝研究所、浙江省慶元縣食用菌科學技術研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青、潘慧鋒、何伯偉、蔡為明、金群力、葉長文。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食用菌菌種場建設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菌種場主體要求、場區環境、功能布局、設施裝備、管理要求、明示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菌種場建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169 黑木耳菌種
GB 19170 香菇菌種
GB 19171 雙孢蘑菇菌種
GB 19172 平菇菌種
GB/T 23599 草菇菌種
GB 50073 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NY/T 528 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
NY 862 杏鮑菇和白靈菇菌種
NY/T 1731 食用菌菌種良好作業規范
NY/T 1742 食用菌菌種通用技術要求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06年3月27日農業部令第62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3 主體要求
應持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期內的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符合《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4 場區環境
4.1 選址
4.1.1 場地周邊300m之內無規模養殖場、垃圾場和糞便堆積場,無污水、廢氣、廢渣、煙塵和粉塵污染源,50m內無食用菌栽培場、集貿市場。
4.1.2 地勢高燥,排水通暢,不易遭受洪澇、臺風災害。
4.1.3 通風良好,水電齊全,交通便利。
4.2 衛生要求
環境衛生要求按NY/T 1731 執行。
5 功能布局
5.1 按照菌種生產工藝流程,合理配置布局攤曬場(堆料場)、原材料庫、配拌料區、分裝區、滅菌區、冷卻室、接種室、培養室、低溫貯存室、檢驗室、出菇試驗場及垃圾處理等設施,垃圾箱、堆置發酵場、攤曬場(堆料場)、原材料庫、配料分裝區在下風口,接種、培養區在上風口,配拌料區、分裝區、滅菌區、冷卻室、接種室等之間須有效隔離,環境潔凈度依次提高。功能區配置要求見表1。
表1 菌種場功能區配置 單位:m2
項目 指標
攤曬場(堆料場)300
原材料庫 200
配拌料區 150
分裝區 120
滅菌區 100
冷卻室 50
接種室 50
培養室 500
低溫貯存室 40
檢驗室 20
出菇試驗場 300
人工氣候室 50
注:適合年生產規模20萬袋(瓶)菌種場基本配置。
5.2 菌種生產區與員工生活區應隔離,菌種生產區宜配置物流通道。
5.3 配套必要的出菇試驗場地,并與接種、培養區至少間隔50m。
6 設施裝備
6.1 生產設施
6.1.1 總則
建筑結構應符合消防安全等建筑設計、菌種生產工藝流程布局、各生產功能區互不影響和菌種生產所需的溫、濕、氣、光等各要素調控要求,建筑物應堅固耐用、易于維修、清潔。
6.1.2 攤曬場
場地平整、光照充足、空曠開闊、遠離火源。
6.1.3 原材料庫
防雨防潮防火,防蟲防鼠,宜鄰近攤曬場。
6.1.4 配拌料區
地面平整、空間充足、通風良好、光線明亮、水電方便。配拌料車間內分別安排人工配拌料或機械配拌料生產線,配置水源及水槽;如安排在室外,應搭建鋼棚,防雨防曬。配置與生產規模相應的稱量、混合攪拌機械。
6.1.5 分裝區
地面整潔、場所寬敞、光線明亮。配置與生產規模相應的分裝機械設備。
6.1.6 滅菌區
空間開闊、通風良好、排濕散熱通暢,進出料方便。母種場和原種場應配置與生產規模相配套的高壓滅菌設備。原種和栽培種生產宜選用雙門滅菌設備,出料口與潔凈區(冷卻室)相通。
6.1.7 冷卻室
按GB 50073構建,要求干燥、潔凈、防塵、散熱,內設推拉門,外設緩沖間。進氣口處設置空氣過濾裝置。冷卻室配置與生產能力匹配的制冷設備,可將溫度控制在28℃以下。配置除濕、消毒設備,空氣相對濕度控制在75%以下。生產數量較大時,提倡設置預冷室和強冷室,強冷室空氣潔凈度達到10萬級。
6.1.8 接種室
6.1.8.1 按GB 50073構建,設更衣室、緩沖室。無窗潔凈室的密閉門上設觀察窗,采用雙層玻璃固定窗。配置空氣過濾和控溫照明設備、消毒設施、除濕機、專用洗手池;配備專用無塵工作服、工作靴(鞋)或防污染鞋套及穿衣鏡。須配置機械接種設備。
6.1.8.2 接種室運行期間須保持正壓,與室外的靜壓差不小于9.8Pa。
6.1.8.3 接種室空氣潔凈度要求萬級以上,接種區域要求在百級以上。
6.1.8.4 接種室溫度應控制在25℃以下,空氣相對濕度宜控制在70%以下。
6.1.8.5 接種箱接種按照NY/T 528要求。
6.1.9 培養室
通風、干燥、保溫性能好,內壁和屋頂光滑;采用層式培養架,層距不少于0.4m,頂層距屋頂不應少于0.75m,底層距地面不少于0.3m。配置控溫系統、通風換氣過濾系統、除濕設備、消毒設施、照明系統以及溫濕度記錄儀和二氧化碳測定儀。
6.1.10 低溫貯存室
參照培養室建造。保持恒溫4℃~6℃(草菇等特殊菇種除外),空氣相對濕度60%~70%。母種保存應有專用冷庫、冷柜或冰箱。不可與食品等混存。
6.1.11 菌種檢驗室
潔凈衛生,溫度、濕度、照明等符合要求,配備菌種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所需要儀器,包括超凈工作臺、分析天平、pH計、恒溫培養箱、顯微鏡(倍率應不小于1500倍)、微生物檢驗設備等。
6.1.12 出菇試驗場
母種場有與繁育品種相適應的出菇試驗大棚(場地)、人工氣候室;原種場具備對擴繁品種進行栽培試驗的場地。
6.1.13 其他設施
6.1.13.1 配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菌種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6.1.13.2 配置保存種源檔案、菌種生產檔案和經營檔案等資料的檔案室。
6.1.13.3 配置菌種留樣室,留樣室要求參照本標準6.1.10。
6.1.13.4 廢棄物(含污染菌種)無害化處理設施。
6.2 儀器設備
6.2.1 菌種生產設備。包括拌料機、裝瓶(袋)機、鏟車、提升機、高壓滅菌鍋、冰箱或冷庫、超凈工作臺、接種箱或潔凈接種室(凈化室)、pH計、天平、磅秤及周轉筐等。
6.2.2 菌種培養設備。包括培養架、紫外燈、臭氧發生器、控溫設備、除濕設備、溫濕度記錄儀、二氧化碳測定儀等。
6.2.3 菌種檢驗設備。包括顯微鏡、解剖鏡、烘箱、生化培養箱、恒溫培養箱、振蕩培養箱等。
7 管理要求
7.1 菌種生產經營應符合農業部《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繁育的品種要求來源和種性清楚,經國家或省審(認)定,不隨意冠名和編換品種名稱,不使用生產性狀未經生產性試驗驗證的組織分離物作種源生產菌種,栽培種不得再次擴繁。
7.2 母種場要求有自己選育的品種,或從具有經育成單位授權繁育的品種。原種場擴繁所用母種、栽培種場擴繁所用原種要求從具相應資質的供種單位引進。
7.3 人員素質
7.3.1 食用菌菌種檢驗人員和生產技術人員要求為具有相應資質的專職技術人員。
7.3.2 母種場、原種場要求有經具資質的相應機構考核合格的菌種檢驗人員1名以上、生產技術人員2名以上,栽培種場要求有經相應機構考核合格的菌種檢驗人員1名以上、生產技術人員1名以上,并在職在崗。
7.3.3 熟悉NY/T 528,母種場還具有開展出菇試驗的能力,原種場具有開展拮抗試驗等錯種防控的能力。
7.3.4 具有相應的菌種質量檢驗能力。熟悉所繁育品種的菌落特征;能用顯微鏡鏡檢鎖狀聯合;掌握細菌、霉菌的檢測技術。
7.3.5 熟悉所繁育品種特性,清楚其子實體形態、產量性狀、抗逆性(耐低溫性、抗高溫性、抗病性和抗雜性)等特性,并熟悉其栽培技術。
7.4 質量保障
7.4.1 母種、原種擴繁倍數應符合NY/T 528規定的要求。
7.4.2 生產經營的品種應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權,鼓勵面向終端用戶(菇農)銷售生產種。
7.4.3 菌種引進擴繁應符合本標準7.1和7.2規定要求,新品種在擴繁銷售前應經過兩個生產周期3個試驗點品種適應性試驗,并做好許可證的品種許可范圍變更工作,不得擅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證品種范圍或級別。
母種場、原種場、栽培種場的菌種引進擴繁應分別符合以下要求:
a) 母種場:擴繁用的種源質量穩定,新分離的種源、自有保藏種源和其他單位引進的種源在擴繁前應經過出菇試驗和生產試驗,由專人負責,認真做好相關試驗數據記載,確認其種性;種源使用前,應按菌種標準對菌種進行質量檢測(可委托菌種質量檢驗機構),包括真實性鑒定、細菌、霉菌檢測、生長速度、感官以及容器等指標。
b) 原種場:擴繁原種用的母種應從有資質的母種場或品種育成單位購買,不擅自轉管擴繁母種。
c) 栽培種場:擴繁栽培種用的原種應從有資質的母種場或原種場購買,栽培種不得再次擴大繁殖。
7.4.4 制訂防范錯種和混種發生的制度,做到標簽規范,并執行生產崗位責任制度、母種、原種保管人員和擴繁接種人員雙向確認制度、不同品種菌種實行分區分室培養制度、菌種溯源管理制度等。
7.4.5 菌種培養過程中應定期檢查菌絲萌發、發菌、污染等情況,菌種銷售前應對菌種質量進行抽樣檢查,檢出異?;蚋腥倦s菌的菌種,應作無害化處理。銷售時應留樣,并雙方簽字確認。
7.4.6 銷售的菌種質量應達到相對應的菌種標準,如NY/T 1742、GB 19169、GB 19170、GB 19171、GB 19172、GB/T 23599、NY 862等規定的要求。
7.4.7 銷售的菌種附有標簽和菌種質量合格證,標簽要求應符合《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規定,菌種的包裝、運輸應符合NY/T 1742規定,鼓勵菌種配送。
7.4.8 生產、經營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7.4.9 生產經營檔案應符合《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規定要求,記錄規范、可追溯,并保存至菌種售出后2年。
7.5 售后服務
7.5.1 如實提供品種技術資料,不夸大品種的優良特性。
7.5.2 提供技術咨詢、輔導。
7.5.3 銷售后發現有質量缺陷的菌種,早報告,早處理,及時采取措施。
8 明示要求
8.1 在顯要位置陳列《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8.2 張貼生產經營品種的子實體典型照片、品種特性介紹及栽培現場照片。
8.3 明示菌種購買流程、注意事項。
8.4 張貼菌種場內部管理制度,各操作間明示規范操作條文和職責。
8.5 公布售后服務電話、聯系人。